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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纵论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系统部署。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8位法学专家围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展开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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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宪法监督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李树忠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我国法定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我国已经建立起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并就审查主体与事由、审查请求的提起和受理、对审查请求的处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加强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着力点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脚点在于维护宪法权威。在坚持权力机关审查体制的前提下,提出三条具体建议:
   一是将合宪性审查的范围扩大到法律。对于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法律解释请求,凡涉及合宪性争议的,在做出法律解释时应当进行合宪性审查。
   二是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合宪性审查的受理和意见提出工作。在工作职责和定位上,宪法委员会属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在作用和功能上,法律委员会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提出,宪法委员会负责合宪性审查意见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两高解释”进行规范性监督时,发现存在违宪嫌疑时,应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
    三是建立附带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制度。合宪性审查有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两种方式。抽象审查是不以具体案件存在为前提的审查,具体审查又叫附带性审查,是在具体司法案件中针对法律法规合宪性问题的审查。建议尽快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案件中针对法律法规的附带合宪性审查程序制度。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之下,习近平立法思想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科学民主立法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根本遵循。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基本任务。
   (三)树立宪法权威、完善宪法监督体制机制是基本前提。坚持宪法至上原则;坚持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相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立承担宪法监督职能的具体机构,明确宪法监督的具体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在宪法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
   (四)完善立法体制和人大制度是基本要求。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基本途径。
   (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是基本内容。完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民生立法和社会治理、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最终目标。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推进治理水平与大国地位同步提升、改革发展稳定协调并进,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的主要社会矛盾,重点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问题。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地方将会进一步加强党委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时间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
    三是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问题。尽快制定和修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体系;依法明晰中央地方政府管理权限,赋予地方的自主权要用法律形式固化;党政合并设立和合署办公不仅需要确定的范围和种类,更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分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是行政执法问题。适时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行政程序法》等法律;统筹使用编制资源,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实现执法重心下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政绩考核挂钩的执法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执法问责制度;落实执法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问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对重大决策的程序及责任作出明确要求,进入重大决策目录范围的决策行为将受到严格规范。
    六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问题。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减少社会矛盾,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减轻司法机关压力。引导群众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行政复议等制度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六项工程
蒋惠岭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第一配套工程:改革法官养成机制,确保正义质量。改革法律教育制度,按照司法人才市场的需求调整课程设置、教育方式、师资结构、学制安排等。改革法官任职前的职业训练。改革初任法官从候补到实任期间的培养轨道。法官上下级交流任职机制常态化。
    第二配套工程: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发挥整体效能。比如,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将涉及权力归属、工作机构、审查程序、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等问题;合理配置审判权与执行权,将涉及组织机构的归属、工作程序的设计、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和相互关系等。
    第三配套工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提供软件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和指引规范,往往比诉讼法法典的条文要多若干倍,而且每年都会有更新和发展。
    第四配套工程:发展多元解纷机制,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握诉讼渠道的中心地位,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大胆探索调解前置机制,开发仲裁类型,加大诉调对接、调仲对接、诉仲对接力度,建立调解员资质制度,调动国家、社会、市场等方面的资源,搞好前端治理。
    第五配套工程: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改善司法效能。目前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司法透明度指数、中国政法大学的司法文明指数、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等,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绩效考核体系,国际上有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新加坡等国的卓越法院评估框架等。设计一套科学、公平、客观的司法评估考核体系十分必要。
    第六配套工程:培育法治文化理念,营造法治环境。法院审判的独立性是基于政治权力对法治原则的认可而存在;司法的权威性除了基于自身的强制力外,更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信心;司法的终局性主要基于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张苏军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构要围绕其展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渗透百姓日常生产生活,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在建设过程中互相交叠、互相支持、互相驱动,最大限度释放出各自活力。
   “七五”普法规划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深度应用。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以案释法制度,让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处理成为全民法治教育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培育有正能量、有感染力的法治文化精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培养、形成、弘扬包括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内容在内的法治文化。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强化对法治的追求、信仰和执守,养成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改革、谋发展、促稳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加强法治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花大心血、下大力气在法治文化研究和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造就人才,构建法治文化人才队伍培养交流体系。建立健全法治文化人才培育激励机制,把创新体制机制的着眼点定位在让人才资源释放最大能量上,努力培养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法治文化人才,为法治文化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深化法治社会建设,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徐显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9月1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接见全国综治战线受表彰的先进代表时说,中国创造了两个奇迹,一是经济快速发展,二是保持了长期持续的稳定,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总书记还说,小平同志讲发展是硬道理,我看稳定也是硬道理,发展和稳定两手都要硬,二者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维护稳定的工作,就是法治社会现在侧重要解决的。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主要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建设的体制是什么?十九大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表述中,增加了“法治保障”。
    工作格局也发生了变化,要建立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个格局的发展方向是什么?一是社会化,二是法治化,三是智能化,四是专业化。
    社会治理抓什么?主要抓三件事,一抓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化,二抓社会矛盾化解多元化,三抓社会治理和服务的网格化。在这三化之外,还要抓住综治领导责任制。

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组织改革的三原则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政府是现代国家中最大型的组织。这一组织系统的优化,首先要考虑组织与外部主体的“关系优化”,其次要考虑组织系统内部的“结构优化”,此外组织改革还应当遵循“法治优化”。
    关系优化原则:“放”与“管”的逻辑。决定哪些要放,哪些要管,标准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放和管的本质是利益调整,推动放管服改革,应当跳出立足部门利益而自我改革的怪圈。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构成推动可持续改革的“双引擎”。
    结构优化原则:组织改革的内部关系优化。一方面,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调整等,也就是“再组织”过程如何实现组织的工具理性,具体而言就是职能实现的有效性和效率。另一方面,是如何处理好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横向和纵向关系。
    法治优化原则:组织与再组织的法定化。在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做到机构设置、变更、重组、职权职责的配置、机构纵向和横向关系等各个方面,都依法而为、于法有据,做到组织法定、职权法定、地位法定、权利利益法定。

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刘晓红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
    一是深入推进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设和法治合作。中国始终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立法层面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如《巴黎协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等。在司法和执法层面,加强反腐国际合作,展开跨境追逃追赃。通过上合组织等区域性组织,在合作反恐、司法培训等方面加强国际法治合作。
    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平高效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面对国际争议,司法并非方式,以仲裁为代表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无论在国际商事争议还是在投资纠纷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已经开始逐步主动参与区域协定谈判,并提出投资争端解决的建设性方案,国际投资法制的变革正在从实体条款转向争端解决的程序性规则。
    三是深度参与国际多边机制和新兴领域。全球化浪潮使很多国际法领域日益交叉、融合,相关投资公约该如何规定,如何保障人权且兼顾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都是国际法面临的新问题。我国应推进国际法专业人士深度参与各类国际组织,进一步深入了解国际组织运作机制的核心、重要制度的内容、主要权力的来源与相关争议的焦点,对国际多边机制的走向和新兴领域做出预判,并在相应的规则起草和实施阶段施加影响力。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正不断为国际社会提供大量公共产品,包括对国际法的积极塑造。我们还要增强在国际机制中设置议题的能力,加强对新兴治理领域的研究与参与,在全球发展中塑造正面形象,有效服务于国家外交战略。
    为此要深入推进国际法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动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智库研究建设,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法人才队伍。
(转自《长安》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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